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区内各有关单位:
2019年,我区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五通桥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进行了重新公布,撤销了26处自然损毁严重、原貌改变较大、保存价值较低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1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41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消失文物核准确认指引〉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5〕17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现行标准,坚持“应保尽保”原则,经实地调查核实,现决定将已撤销但本体尚存的双凤桥等17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予以恢复,并依法纳入文物保护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附件:双凤桥等17处恢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单
乐山市五通桥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8月11日
恢复已撤销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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