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23年4月四川省三部门下发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文件主要内容:一是自2023年5月1日起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至1%的政策,将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至0.6%,个人缴费费率降至0.4%,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二是自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落实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降低工伤费率,我区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得到实质性下降,真正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助推我区经济向前发展。
附件:关于转发《人力资源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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