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3年2月10日之前)到五通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证明作废。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330203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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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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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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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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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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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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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2019)五通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6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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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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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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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12006001GB00002F000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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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五通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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