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9月30日之前)到五通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330203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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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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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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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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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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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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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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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统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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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用2012第4135号、五通桥区房权证私房字第007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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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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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22.9 建筑1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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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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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五通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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