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设施农业用地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违规设施农业用地予以撤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114号)等相关规定,经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及公示反馈,确认以下地块存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项目用地重复备案、受规划和产业政策调整因素影响,用地已报征或已取得建设用地合法审批手续等情形,现依法撤销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二、撤销范围
本次撤销涉及设施农业用地位于以下区域:
1.金山镇盐井沱村8、9组,备案名称:张伟,备案号:金府〔2014〕26号,备案用途:养鹅,备案面积:0.45亩;
2.金山镇红星村2组,备案名称:金山镇红星村柑橘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备案号:金山镇设农备〔2020〕,备案用途:柑橘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备案面积:20亩;
3.金山镇杏林村4组,备案名称:金山镇杏林村李子种植基地,备案号:金山镇,备案用途:种植李子,备案面积:15亩。
三、相关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地块的设施农业用地资格自动失效,相关权利人须立即停止一切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及附属经营活动。
2.涉及地块的经营者须在2025年5月1日内自行拆除违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按要求完成复垦验收。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处理。
3.各村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其他事项
当事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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