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岷江老木孔航电枢纽工程天池坝堆场、临时工棚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五通桥区冠英镇青乐村1组、2组,石子埂村3组,天池村6组、7组5.2065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一般耕地4.3619公顷,园地0.3994公顷,其他农用地0.4452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1.1809公顷建设用地、0.1780公顷未利用地,合计6.5654公顷集体土地,作为岷江老木孔航电枢纽工程天池坝堆场、临时工棚临时用地。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应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三、你公司应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在项目动工前一月内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未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报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验收。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报送至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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