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4-05-13 17:18
文章来源: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生产及流通领域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判定规则、检验结论、异议处理、附则。

2产品分类

2.1产品种类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2.2抽查产品范围

2.1.1可抽查的具体产品种类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2.1.2不应抽查的易混淆产品种类

商用燃气具产品;生产日期早于2022年01月01日的产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燃气灶具

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的总称。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种材料、同一工艺生产、同一规格型号、同一生产批次的家用燃气灶具。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以抽取的,应优先抽取产量较大的产品。

5.2抽样方法

①在生产者的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②在销售者的展厅或库房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③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5.3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4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台,作为检验样品,采用原样复检。

5.5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应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封条的粘贴应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封样完成后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对于易碎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检验样品应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进行购买,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封样后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递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样品可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申请且具备检验条件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排对检验样品进行复检。

5.6抽样单

抽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信息。

抽样单上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等级应依次按照产品标志、合格证、外包装、说明书、经销商明示标价笺等标注信息核实填写。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术语名称”和“标注名称”。

生产日期/批号的填写首先以产品标志上的生产日期为准。当产品标志未反映生产日期,则依次以合格证、外包装、说明书上的生产日期填写。同时有批号及生产日期时,优先填写批号。

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6检验

6.1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产品有明示质量要求的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6.2.2检验过程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判定规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检验结论

未发现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实施细则,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9异议处理

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复检机构接到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检通知后,应当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按6.1选择复检样品,按照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采用备用样品复检时,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4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9.5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10附则

整改复查应当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抽样以及检验。

本细则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编写。

本细则由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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