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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职能职责
    来源: 区民政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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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民政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特殊救济对象救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三)负责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负责社会弃婴的收养管理工作;指导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五)承担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镇(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相邻区(县)行政区域边界勘界界定工作;指导镇(乡)行政区域界限勘定工作;参与区(县)际边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镇(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七)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工作;牵头全区殡葬改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八)负责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监督管理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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