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拟全区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各部门、单位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査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管理全区基本统计报表;制定全区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实施全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运行、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省、市统计局和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统计数据库体系。
(六)组织指导全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信息资料的发行工作。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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