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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职能职责
    来源: 区住建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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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发展战略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贯彻国家、省、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配套办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贯彻房地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全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和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城镇市政道路、桥梁、照明、保坎、地下排水管网、公共绿化和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全区城市综合开发、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城市垃圾、污水处理、燃气以及城市排水和防洪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小城镇建设工作。

(六)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督促检查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制定和实施;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全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监管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容貌及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渣土管理、冲洗等行业;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和垃圾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全区无害化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协办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负责墙体材料的革新和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九)承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防空袭各种保障计划、方案;检查、指导城市防空抗毁能力各项措施的落实;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防控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负责编制城镇建设抗震规划,组织开展全区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我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承担全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并上报审批;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区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负责区政府非经营性投资有关项目“代建制”的推行。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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