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拟订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工作以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和区本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普查和统计工作。
负责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慈善事业的发展,指导开展社会福利慈善活动;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拟订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全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区、镇(乡)、村和和谐社区示范单位。
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边界调解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负责孤儿保障和社会弃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及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负责民政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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