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富强菌业专业合作社、乐山市五通桥区绿草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乐山市五通桥区蔡金康宁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乐山市五通桥区易福蔬菜专业合作社、乐山市五通桥区长江养猪专业合作社:
你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该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你专业合作社联系未果,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五综执告字〔2021〕3-44号、3-45号、3-48号、3-50号、3-51号)。请你专业合作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1室;联系电话:0833-3305653)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专业合作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专业合作社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专业合作社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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