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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歇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你公司,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川1112综执处〔2024〕312号、313号、314号、315号、316号、318号、319号、320号、321号、32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蔡育平、段绍富
联系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联系电话:0833-33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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