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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乐五环责改字〔2024〕10-2 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16:33    来源:五通桥生态环境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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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志伟:

身份证号码:22010********8033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52********0275

我局于202411112025220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主持编制的乐山巨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畜禽饲料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要求50m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其他书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之规定,现责令你确保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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