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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川1112综执处〔2025〕149号(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玉霞药店)
发布时间:2025-07-09 11:29    来源: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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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1112综执处〔2025〕149号
处罚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玉霞药店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处罚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玉霞药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E14D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谭玉霞
处罚结果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5/7/3
处罚机关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511112
公示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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