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1112综执处〔2025〕161号 |
处罚名称 |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桥沟卫生院使用劣药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使用劣药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桥沟卫生院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110********073C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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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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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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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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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田静 |
处罚结果 |
1、没收注射用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产品批号:33113112,有效期至2025.02,规格:1.6g(C15H16N2O6S2,1.5g,与C8 H9NO5 0.1g))2支;没收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产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081248,注册人/生产企业:扬州亚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102,失效期:20250101)13支; 2、罚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7/11 |
处罚机关 |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511112 |
公示期限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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