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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川1112综执处〔2025〕158号(乐山市五通桥区川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7-17 16:06    来源: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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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1112综执处〔2025〕158号
处罚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川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销售劣药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川康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NT4D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杰
处罚结果 1、没收案涉1盒复方感冒灵片(有效期至2025.04)(余36片)、1盒痛风舒片(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余15片);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7/10
处罚机关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511112
公示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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