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华:男,汉族,居民身份号码:511522xxxxxxxx4575,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石公村14组24号,电话:150xxxxxx13。
徐欢:男,汉族,居民身份号码:511102xxxxxxxx2414,身份证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龙马路769号,电话:135xxxxxx71。
本局于2025年3月17日向胡晓华、徐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1112综执处〔2024〕253号),胡晓华于2025年3月21邮寄送达收到,徐欢于2025年4月17日公告送达收到。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罚款:人民币134000元(大写:拾叁万肆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加处罚款。
胡晓华向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3月31日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2026年1月7日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川《行政处罚决定书》(1112综执处〔2024〕253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义务。(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五通桥支行,户名:乐山市五通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306384129026423872)。逾期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之规定,依法加处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培蕾荣飞联系电话:0833-3305651
联系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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