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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通桥区《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五府办发〔2018〕12号)
发布时间:2018-06-25 13:57    来源:政府办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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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办发〔2018〕12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通桥区《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五通桥区〈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第九届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五通桥区《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健康五通桥”建设水平,统筹推进全区卫生和社会管理工作,创建整洁、美丽、和谐、文明的五通桥,根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五通桥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组织领导的,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的一项全民性社会大卫生运动;是为强化居民卫生和健康意识,纠正不良生活习惯,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工作。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区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爱国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乡)政府在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指导下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爱国卫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区爱卫会主任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区爱卫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区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爱卫办),负责承担区爱卫会和上级爱卫办交办的工作。

各镇(乡)政府设立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同时设立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爱卫会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设立本系统和本单位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

第七条区级、镇(乡)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规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的创建工作,开展环境卫生整治、重点行业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社、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商务、文体广电、卫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城管、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卫计及有关部门负责联合制定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各镇(乡)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条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和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机构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卫生、健康、防病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制作、播出维护和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公益广告,曝光不文明、不卫生、不健康的行为,为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每年4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各镇(乡)、区级各部门、区境内各企事业单位在爱国卫生月和重大节假日放假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除“四害”、健康教育促进为主的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二条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卫计及其他相关部门、各镇(乡)政府应当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第十三条各镇(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采取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动员公众参与,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积极做好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加强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住建、城管、环保、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卫生城市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按期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

各镇(乡)、村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环境卫生建设工作,结合拆迁、改建、卫生创建等重点工作,积极完善卫生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农村改厕工作,逐步提高卫生厕所和无害化厕所的覆盖率。

第十六条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区住建局统一确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镇(乡)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棚户改造区、老旧社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和相关生活设施,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流动人口聚居区、棚户改造区、老旧社区小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环境治理,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

镇(乡)政府或镇(乡)爱卫会应当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和标准,制定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在镇(乡)政府或镇(乡)爱卫会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

小区的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应当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宣传,进行小区环境卫生治理,保持小区公共场所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卫生和健康素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并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二十条提倡在公共场所不吸烟。不得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公共场所应当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并设有控烟劝导员,及时发现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已创建为无吸烟单位的单位应当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并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第二十一条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全区卫生检查评价制度,并组织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四次涵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各镇(乡)、各单位应建立本区域、本单位卫生检查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卫生自查自纠。

第二十二条区爱卫会(区创卫指挥部)、各镇(乡)政府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爱国卫生的行为。

新闻媒体做好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舆论监督。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城镇建设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争创卫生城市;将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对镇(乡)政府的目标考核,组织和推动卫生乡镇、卫生村的创建活动。

镇(乡)政府应当积极争创卫生乡镇,并组织和推动卫生村的创建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创建规划,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单位应当积极争创卫生单位和无烟单位。

创建成功的镇(乡)、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第二十四条区爱卫会、镇(乡)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卫生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调研考核,促进卫生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区爱卫会应当加强对已命名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取消称号。

第二十五条区爱卫办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聘任办法由爱卫办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爱国卫生监督员有义务对辖区内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开展或者不参与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区卫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拒不履行职责、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区、镇(乡)爱卫会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五通桥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五府办发〔200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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