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7日
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五通桥豆腐乳”,规范“五通桥豆腐乳”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五通桥豆腐乳”的质量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五通桥豆腐乳”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五通桥豆腐乳”是指:在五通桥区行政地域范围内,采用“中国五通桥毛霉”,沿用土坛二次发酵酿造工艺酿造的腐乳制品。
第四条地理标志产品“五通桥豆腐乳”保护范围为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28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五条“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及审核上报工作。在“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五通桥豆腐乳”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申请使用“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其申请遵循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请使用”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五通桥区现辖行政区域内;
(二)按照《五通桥豆腐乳》标准组织生产,并符合《五通桥豆腐乳质量技术要求》,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
(三)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七条申请使用”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
(三)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九条保护办在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登记注册,颁发《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五通桥豆腐乳”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图案和““五通桥豆腐乳””文字组成,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在产品最小单位包装物上。若需印制在包装物或标签上,须将选定的印刷企业报“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审核、备案。
保护办将对专用标志的印刷质量和使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五通桥豆腐乳”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二条五通桥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的腐乳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相近的和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识。禁止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内容:生产必备条件、产品质量情况、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等。复审时间为每年11月到12月。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采取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和完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HACCP),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四章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将对“五通桥豆腐乳”的生产、销售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指定检测机构对获准使用“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五通桥豆腐乳”质量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办报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撤销其“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一)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产品质量连续二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
(二)违反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被吊销相关证照的企业;
(三)其他违反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在“五通桥豆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