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五通桥区浮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府办发〔2009〕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区境内各企事业单位:
《五通桥区浮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五通桥区浮桥管理办法
为确保浮桥及行人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浮桥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安全消防设施、照明设施等。
第二条区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浮桥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浮桥管理单位应按照养护、维修的规范要求,编制养护、维修计划。
管理单位应制订相应的防汛、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
对浮桥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避开运行高峰。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来往安全。因养护、维修作业,确需临时或局部封闭桥面的,管理单位应提前予以公告。
浮桥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四条禁止自行车之外的一切车辆在浮桥上通行。自行车通过浮桥时不得骑行。
第五条行人不得在浮桥上集结、滞留、嬉闹玩耍和翻越栏杆。学龄前儿童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过桥。
过往行人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服从管理,禁止损坏浮桥及码头公共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
第六条禁止在浮桥和码头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严禁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按程序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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