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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征收办法
发布时间:2009-01-12 15:55    来源:区信息中心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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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印发五通桥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五府发[2005]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五通桥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征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05年4月4日

五通桥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

征收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该项收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费用(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五通桥区中心城区和各建制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及城乡结合部农村人口、交通运输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依据区物价局川费LB046012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 / 4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5
厂矿、企业 / 2
医院按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床位按每床每月 / 5
餐饮摊点 / 3
餐饮铺面 建筑面积30m2以下 / 10
建筑面积30-100m2 50-100
建筑面积100-300m2 100-200
建设面积在300m2以上 每增加30 m2加收15元,不足30m2的按30m2
建筑面积30m2以下  / 10
建筑面积30-100m2 30-50
建筑面积100-300m2 50-100
建设面积在300m2以上的 每增加30元加收10元,不足30m2的按30m2
宾馆、招待所 500-1000
集贸市场 800-1500
屠宰场 1
娱乐场所 100-300
交通 小货车、小车、 / 8月10日
客车
运输
中型运输车辆 / 15-20
车辆 3-8吨)
重型运输车辆 / 21-25
在建工程施工现场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收取
洗车场 50-100


三、征收方式

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区建设局。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委托代扣代收和直接征收两种方式。昌源自来水公司及各镇(乡)所在地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所辖范围内居(村)民垃圾处理费;财政局负责代收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交通局运管所负责代收运营车辆的垃圾处理费;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代收小车的垃圾处理费;城管局代收三轮车、露天场地及展销会的垃圾处理费;畜牧局负责代收鲜(冻)屠宰场(点)的垃圾处理费。建设局负责征收中心城区及杨柳镇门市、企业的垃圾处理费;除中心城区和杨柳镇以外的其余各镇(乡)负责征收所辖范围内门市、企业的垃圾处理费。

除自来水公司外,各委托代收单位由区政府统一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各委托代扣代收单位要坚持文明收费,确保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全部完成目标任务后,可按实收金额的5%计提工作经费。

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管理监督

除五保户、特困户、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件实行免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交、免交或缓交垃圾处理费。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坚持亮证收费、按标准征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征收监管。垃圾处理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随意挤占、挪用。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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