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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通桥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7 17:18    来源:五通桥区政府办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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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办规〔2022〕1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通桥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五通桥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五通桥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社会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绿色大硅谷、美丽小西湖、幸福五通桥”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五通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区外、市外、省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五通桥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五通桥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活动每2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设立五通桥区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区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评奖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区评奖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区评奖委员会负责制定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区评奖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区评奖委员会评定。其中,对建议获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由区评奖委员会知名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条下列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二)在经区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三)不宜公开发表的被区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应当是规定年限之内发表的;对规定年限之前的未曾获奖、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和标准的,也可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参加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研究成果:

(一)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区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镇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属区级行业学会或直接向区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区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区级各学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成果的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区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成果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送学科评审组。

第十三条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申报参评范围:

(一)著作权有争议的研究成果;

(二)各类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

(三)已获得区级以上其他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申报参评的成果经区级各学会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后,由区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示,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区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经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评奖委员会审定,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五条区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区评奖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其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经区评奖委员会评定的获奖成果,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和奖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区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党纪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区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党纪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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