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冠英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补充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将乐山冠英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一、预算收支增减变化
乐山冠英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56.11万元,比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减少8.07万元,主要是因为减少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乐山冠英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监管(款)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未单独设置项及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及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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