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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解读之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1-02-23 16:49    来源:五通桥区财政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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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于201511日起全面实施,时隔五年多,国务院于202083日正式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2020101日施行。

《条例》较新《预算法》管理规定,呈现出诸多“亮点”,主要有以下新的要求:

(一)预算编制时间提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110日前报财政部。

(二)同级政府派出机构不作为一级预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三)要求社保基金精算平衡。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制定预算支出标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包括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标准。

(五)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六)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七)强化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程序和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八)收入征收预测情况要提供财政部门。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收入年报以及有关资料并报送财政部门。

(九)加强支出预算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十)规范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条例规定: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十一)强化内控建设和绩效监控。条例规定: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十二)细化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要求。条例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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