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级各部门: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21〕4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将《五通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本清单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外,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制定。
乐山市五通桥区司法局
2021年6月7日
附件:五通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