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利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一区21344-21328
被投诉人:五通桥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路160号工商银行5楼
投诉人四川利比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五通桥区政府采购中心就2022年2月24日五通桥区实验幼儿园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WTZC:[2021]063-1)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于2022年3月16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投诉书。经初审,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投诉人及采购单位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对其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投诉人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我司提出质疑做出答复,使我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事实依据:我司于2022年2月16日按采购公告规定通过电子邮箱进行了报名,并依法获取了谈判文件,仔细阅读后,认为谈判文件使我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我司于2022年2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邮单号SF1401773117495)。截至2022年3月15日,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我司质疑作出答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被投诉人答复称:我中心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顺丰快递(邮单号SF1401773117495)送达至门卫处的质疑书并依法予以受理。核对质疑事项后,我中心于2022年3月8日拨打四川利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娥电话19122577671无人接听后我中心将质疑答复通过交易中心邮箱2033901442@qq.com发送至四川利比科技有限公司报名邮箱2427274303@qq.com。
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中采购项目清单及技术参数第8项四门高身雪柜:1.四开门设计,门体配有锁体装置,6cm加厚发泡层;2.按GB26920.2规定标准检测:达到1级能效等级、有效容积:≧925L、额定功率:≤428W、总能量消耗:≤2.07kwh/24h(提供CMA标识能源效率检测报告);3.产品的食品接触部位符合GB4806.7-2016、GB4806.1-2016标准要求(提供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4.产品技术要求符合GB4706.1-2005、SB10424-2007、SB/T10794.22012标准要求,冷柜正常工作噪音≤51dB(A)(提供CMA标识检测报告)以上技术参数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存在限制性、唯一性,倾向性条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上诉产品设置的技术参数和检测报告及证书,国内只有某公司某品牌才能完全满足,我司了解上述产品设置的技术参数和检测报告及证书,国内只有杭州云冰制冷设置有限公司的云冰品牌才能满足,国内其他任何品牌都不能完全满足,如:欧雪、星星、新飞、澳柯玛、佛瑞斯、格林斯达等品牌冰箱都不能完全满足以上设置的技术参数要求,国内也没有三个品牌能完全满足。所以此项设置具有唯一性、倾向性、限制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公平竞争,再加上要求带“*”号作为实际性响应,不提供将作废标处理,更是让其他潜在供应商都无法参与公平竞争,只有提前在某个公司备案的供应商才能满足要求,因此本技术参数设置指向了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三项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及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答复称:四门高身雪柜为本次采购的重要产品,为了保证采购人采购到正规合格的且满足使用要求的产品,故设定以上参数,以上参数是冰柜的最基本的参数要求。市场上有很多个品牌满足上述要求(如:摩威尔、洛德、百思拓、金松等品牌),因此不存在质疑人提出的限制性、唯一性,倾向性条款。
投诉事项三:样品要求中: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时需提供序号18燃气蒸箱、序号20炊用燃气大锅灶(单头)、序号65不锈钢幼儿口杯消毒柜。逾期不予接收。2.样品上不能出现供应商、生产商的名称等相关信息(样品上有固定的相关信息应该有效遮挡)。3.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所递交样品的包装、污损和评审中可能发生的破坏性查验不负任何责任。4.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实物样品将由采购人封存,作为项目监督样品验收的依据,其余供应商的实物样品现场退还。5.所带样品作为实质性响应审查对象,凡没带少带或经评审小组认定实质性负偏离的将作为实质性响应不通过处理。
上述三件样品设置,采购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设定的大样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没有做到政府规定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故意变相提高政府采购成本,设置三样要装一汽车的特制样品为实际性响应,意在挡住全省其他市区(县)供应商参与项目公平竞争。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中“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事实依据:本项目设备的数量和规格要求已确定,招标文件已确认产品参数及验收标准,且所提供样品的参数与需求参数一致,投标人对所投产品需求的技术参数真实性负责就行了,何须再提供样品?我司了解以上采购人设置的样品是任何生产厂家都能生产提供的产品,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也没什么不能准确描述的采购需求,所描述的采购需求都在技术参数描述的一清二楚、都属常规要求。是所有生产厂家都能符合的,采购人以上设置属于采用提高供应商成本的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财政部令第87号之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被投诉人答复称: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项目样品中的“18燃气蒸箱、序号20炊用燃气大锅灶(单头)”属于燃气类产品,针对近期市场上燃气类产品发生的安全事故。采购人认为燃气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易因产品结构、工艺、材质和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而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定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故质疑不成立。
经审查查明:
案涉项目含五通桥区政府采购中心2022年3月8日将质疑答复通过交易中心邮箱2033901442@qq.com发送至四川利比科技有限公司报名邮箱2427274606@qq.com。案涉项目中谈判文件第四章第三项“项目清单及技术参数”关于“四门高身雪柜”的“技术参数”第8点载明:“1.四开门设计,门体配有锁体装置,6cm加厚发泡层;2.按GB26920.2规定标准检测:达到1级能效等级、有效容积:≧925L、额定功率:≤428W、总能量消耗:≤2.07kwh/24h(提供CMA标识能源效率检测报告);3.产品的食品接触部位符合GB4806.7-2016、GB4806.1-2016标准要求(提供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4.产品技术要求符合GB4706.1-2005、SB10424-2007、SB/T10794.22012标准要求,冷柜正常工作噪音≤51dB(A)(提供CMA标识检测报告)。”谈判文件第四章备注中第2项要求带“*”号作为实际性响应,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第四章第四项样品要求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时需提供序号18燃气蒸箱、序号20炊用燃气大锅灶(单头)、序号65不锈钢幼儿口杯消毒柜。逾期不予接收。2.样品上不能出现供应商、生产商的名称等相关信息(样品上有固定的相关信息应该有效遮挡)。3.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所递交样品的包装、污损和评审中可能发生的破坏性查验不负任何责任。4.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实物样品将由采购人封存,作为项目监督样品验收的依据,其余供应商的实物样品现场退还。5.所带样品作为实质性响应审查对象,凡没带少带或经评审小组认定实质性负偏离的将作为实质性响应不通过处理。
以上事实,有案涉项目谈判文件、项目代理机构五通桥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复函以及相关投标供应商响应文件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五通桥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22年2月28日收质疑书并依法予以受理,核对质疑事项后,并于2022年3月8日拨打四川利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娥电话19122577671无人接听后将质疑答复通过交易中心邮箱2033901442@qq.com发送至四川利比科技有限公司报名邮箱2427274303@qq.com。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二:上述查明的谈判文件相关条款可知,投诉人认为谈判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存在限制性、唯一性,倾向性条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案涉项目进入符合性审查的多数投标供应商如四川圣泰贝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利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航骁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辰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均符合其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投诉人认为的谈判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三项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及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三:上述查明的谈判文件相关条款可知,投诉人认为谈判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所带样品作为实质性响应审查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核案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且第三条强调“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经核此项目不适用于此法律法规,投诉人认为谈判文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五通桥区财政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