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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3:15    来源:五通桥区政府办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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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办发〔2021〕7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政府投资是指在五通桥区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资金比例超过50%,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制

(一)区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初审、转报以及招投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应纳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结算评审、工程进度款审核和施工合同中影响工程造价及价款结算的条款进行符合性审查。

(四)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各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在保持项目个数、行业属性和年度投资计划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每半年对项目计划进行适当调整,7月底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中期调整计划,经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依据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投资总额,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按照《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办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三)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项目建议书,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会风险评价和节能审查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关审批文件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对区委、区政府同意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技术简单或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会风险评价和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违规审批。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部门联评联审、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项目单位应当依照可研批复的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

项目概算一般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及建设内容。

(六)初步设计(含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批复。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

(七)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根据各自职责,对审查后的施工图进行备案。

(八)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并备案后,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财政评审价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财政评审价审核报告6个月后仍未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需重新审核,依据重新审核的财政评审价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文件合法性、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需报财政、司法部门进行审查。

项目单位在与勘察、设计、造价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凡因勘察、设计、造价单位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工程漏项或工程量计算失误的,勘察、设计、造价单位应该赔偿由此对项目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健全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预)算申请。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工程变更的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可分别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业主现场代表(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提出申请,经过四方联合会审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初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对口联系的政府办副主任组织财政、审计、发改、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变更工程造价须按国家相关工程清单计价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工程造价结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变更工程造价须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作交易场所公示。

1.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批准后实施。

3.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实施。

七、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及决(结)算

(一)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涉及专项验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应由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在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后90天内报区财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实施项目结算评审。

(三)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相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资产验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区审计局在审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区财政局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八、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投资计划。

(二)公开招标项目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现场的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五)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其他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代建制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管理;实施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在完善内部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0日印发的《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五府办发〔2014〕4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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