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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通桥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和行政执法职责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3 16:51    来源:五通桥区政府办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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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五通桥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清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五通桥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职责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此职责清单。

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

(一)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企业扬尘污染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负责对生产加工砂石、陶瓷、水泥和混凝土、砂浆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行为的处罚。

(三)负责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贮存行为的处罚。

(四)负责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的处罚。

(五)负责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行为的处罚。

(六)负责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的处罚。

(七)负责对涉及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处罚。

(八)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对城镇建成区内裸露土地、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城镇建成区内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石材销售、加工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城镇建成区内露天切割、打磨石材行为的处罚。

(三)负责对城镇道路或其他露天公共场所保洁、城镇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行为的处罚。

(四)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堆放矿石、矿渣、砂石、水泥、煤炭、石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行为的处罚。

(五)负责对在上路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行为的处罚。

(六)负责对城镇道路、管线铺设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七)负责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城镇建成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扬尘污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八)负责对建设单位未对城镇建成区内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行为的处罚。

(九)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十)负责对在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进行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进行建(构)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十一)负责对在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城镇建成区内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需要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水利建设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房屋建筑及配套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建设、既有建(构)筑物拆除、建筑装饰装修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筑材料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建立扬尘污染防控责任制度,对城镇道路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城镇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城镇建成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扬尘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建设单位未对城镇建成区内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在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进行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进行建(构)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在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城镇建成区内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等建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区发展改革局

负责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五、区经济信息化局

负责监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合五通桥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做好执法工作。

六、区教育局

负责将与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等可能危及师生安全健康的事件时采取应急措施。

七、区公安分局

负责在权限范围内设定城镇建成区内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落实禁行、限行措施,依法查处相关车辆抛洒滴漏、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八、区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加大扬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鼓励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扬尘污染治理。

九、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区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公路和港口码头建设施工、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城镇建成区外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处置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建立扬尘污染控制责任制度。

(二)负责对城镇建成区外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扬尘污染行为情节严重未及时报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在城镇建成区外上路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对城镇建成区外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进行交通建筑施工的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一、区水务局

(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河道范围内采石采砂、砂石加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建立扬尘污染控制责任制度。

(二)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扬尘污染行为情节严重未及时报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范围等需要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二、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其他部门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经济合作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地管理委员会、冠英新区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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