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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0-09 16:14    来源:区信息中心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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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就我区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露天焚烧秸秆是全社会反对和不满的不文明行为。焚烧秸秆造成雾霾天气,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引发交通事故、火灾,并威胁人体健康。

二、露天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凡违反本通告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均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全区境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本通告所指秸秆包括水稻、玉米、薯类、油料、小麦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以及落叶、杂草等生物废弃物,确保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四、露天焚烧秸秆将依法追责。生态环境、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村、组干部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露天焚烧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区心连心服务热线0833-3301637,五通桥生态环境局0833-3301264,区公安分局110,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833-3301656,区农业农村局0833-3301740)。

六、本通告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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