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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8 17:22    来源: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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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通桥区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府办发[2021]8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五通桥区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五通桥区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24


五通桥区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因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因灾困难群众为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

本办法所称一般自然灾害是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居住在五通桥区境内的居民及临时外来人员。

第四条因灾困难群众救助由区政府主导,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通过灾区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统筹解决。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救助内容

第五条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对象为以下受灾人员:

(一)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受伤的人员;

(二)因参与救灾抢险造成人员死亡的家属、受伤的人员;

(三)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人员;

(四)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六条因灾致人死亡、受伤的人员,或因参与救灾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人员,可以申请抚慰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及医疗救助。

第七条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及衣被等实物救助。

第八条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第三章灾情核查及评估

第九条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居)委会、镇灾害信息员应在第一时间搜集、核实灾情,分别向所在镇、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灾情。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时间搜集、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灾情,由区减灾委统筹救灾及发布灾情信息、启动一般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应急预案。

第十条各镇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灾情稳定后,积极做好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上报工作,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原始档案,以备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工作,根据灾害形势和灾害特点,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灾、受灾人员的救灾救助等工作。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统筹使用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级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一般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应急救助(抢救、转移、医疗、防疫、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宿、其他必需品等)、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等项支出。

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范围。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救灾资金应急保障机制,根据灾情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以资金调度方式先行拨付一部分应急资金,保障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一般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需求,及时统筹安排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区级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一般自然灾害救助类别、标准及程序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审核,及时将资金使用范围、类别报区政府审批后,送区财政局安排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发放救灾资金。

第十六条各镇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受灾人员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公示)审、区审批”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并建立“一帐一册一卡”(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帐、款物发放花名册、受灾人员救助卡),严格执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

第十七条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物资采购计划和分配调拨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采购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按调拨指令做好物资调拨工作。

第五章救助标准及程序

第十八条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自我救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

第十九条灾害救助分类标准如下:

(一)抚慰救助。对因灾造成的死亡人员家属(直系亲属),按照死亡人员每人10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二)医疗救助。因灾造成人员严重受伤而无力克服的困难人员,根据受伤救治情况,政府实行医疗救助,符合要求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1000-5000元。

(三)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用于救助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救助时长不超过15天,救助标准为28元/天·人。具体时长由区应急管理局视转移安置需要确定。

(四)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实行过渡期生活救助,解决灾害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期限不超过90天/人,救助标准为28元/天.人。具体时长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过渡性安置情况具体确定。

(五)灾后重建补助。因灾房屋倒塌、严重受损且无法安全居住的困难人员,开工后补助15000元,待恢复重建并验收合格后,补助20000元,共计每户补助35000元。

(六)维修加固补助。根据房屋破坏程度实行分档补助,其补助标准为户均5000元。

1、轻微损坏的,补助1000元/户-2000元/户;

2、中度损坏的,补助2000元/户-4000元/户;

3、严重损坏的,补助4000元/户-6000元/户。

(七)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结合受灾情况和救灾工作需要,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补助时长为1—6个月。

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家庭人数和分户情况的认定,原则上以户籍人口和分户情况为准,死亡未注销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以政府主导、分类救助为原则,实行救助类别、标准、申办程序公开,所涉及救助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打卡发放到受灾人员的社保账户中。申办救助程序如下:

(一)户报。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需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如实申报受灾及需救助情况。

(二)村评。村(居)委会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受灾、需救助情况,召开村(居)委会进行民主评议,筛选出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项目及标准。

(三)公示。村(居)委会应将筛选出的救助对象、救助项目及标准,在村(居)委会范围内张榜公示评议结果,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四)镇审。公示结束后,由村(居)委会将灾情、救助申请以及张榜公示照片等相关材料上报所在各镇审核,各镇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统一建立救助台账报区应急管理局

(五)区审批区应急管理局对各镇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进行随机抽查,核查灾害受损、需救助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并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以上各个环节都必须有责任人签字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克扣、冒领、截留、拖欠、挪用、贪污一般自然灾害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

(二)不按程序操作,擅自增减人员名额,或优亲厚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向因灾救助对象收取费用、吃拿卡要、索取钱物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采取欺骗、虚报、隐瞒、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救助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单位责令限期退回骗取的资金并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还应视情况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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