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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0 10:06    来源:五通桥区政府办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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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发〔2022〕16号

中共乐山市五通桥区委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乐山市五通桥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乐山市五通桥区委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乐山市五通桥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川委发〔2021〕23号)、《乐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乐委发〔2022〕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更加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水平大幅提升,依法化解纠纷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创新发展,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五通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优化政府职能。认真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配置,聚焦扩权赋能,结合镇法定权力事项和赋权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推动执法力量下沉。〔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司法局(首个逗号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2.深化权责清单管理。全面落实《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统筹梳理、动态调整、持续优化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实现同一事项标准统一。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权责事项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3.精简规范行政许可。按全省统一要求,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4.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2022年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积极开展“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5.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明确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办理流程和监管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持续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动态更新证明事项清单,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6.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编制年度监管计划和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特殊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应急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7.健全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机制。做好信用信息收集上报、公示和应用,加强与信用中国(四川乐山)信息平台对接,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8.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防止简单化予以禁止或放任不予监管。(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经济合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9.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围绕“一网通办”优化再造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流程,编制发布“一件事”办事指南,提高网上申报率。助力推进“市内通办”“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编制发布高频服务事项清单,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开展线上“全程网办”、线下“异地代收代办”,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信息中心,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10.推进适老化政务服务。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设置必要的线下服务窗口,配套实施一批有效措施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难题,助力老年人共享数字政务成果。(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11.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有效衔接,及时清理废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各类“隐性门槛”。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肃查处严重侵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竞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经济合作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12.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惩治力度,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护企业品牌、商誉。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13.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全面整合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深度融合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平台。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配合开展《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条例》立法调研。进一步优化服务模式,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解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便民服务中心等服务功能,形成纠纷受理、法律服务的矛盾化解综合性、专业性全链条和“一站式”服务流程。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加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供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和各镇人民政府)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14.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初审职责,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和内容等方面从严把关。加强制定主体清单管理,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15.强化监督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努力实现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100%。遵循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作失效、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废止处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执行的,按程序重新发布。(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16.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区委工作运行规则、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区政府工作规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不得违反《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乐山市市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五通桥区区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坚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区审计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17.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探索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提升法律顾问参与度,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法律咨询作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18.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深入开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及时掌握执行进度、效果。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决策机关依法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决策事项目录化案卷化管理,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工作机制,实现线索互通、信息共享、案件会商、执法联动。做实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逐步实现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充分考虑镇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承接能力等基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赋予镇的行政权力事项,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建立健全镇与区级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21.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梳理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文化旅游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利用互联网制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电信诈骗、损害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和惩处机制。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整治机制,完善涉旅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推进旅游行业、旅游景区依法治理,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良性格局。(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文体旅游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22.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有关规定,纵深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向基层延伸,推动区、镇两级全覆盖,打通规范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健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理。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2022年年底前完成全区行政执法证件换发,试行电子行政执法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流程、文书标准。行政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依规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公开发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23.有效落实行刑衔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平台推广应用,逐步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涉嫌犯罪案件主动移送率达100%。(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24.推行“柔性执法”。依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程度等因素,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行“首违不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切实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25.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探索发布本地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加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宣传推广、以案释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示范、警示作用,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26.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建立健全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加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间的衔接。建立健全预案备案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进一步规范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27.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法治化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完善各类应急举措的处置程序和协调机制,严格落实不同级别响应的启动标准和流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28.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建设。充实基层应急管理力量,建强补齐区域性中心镇消防救援站,组建镇应急队和村(社区)应急分队,建成以区域性中心镇消防救援站为主力、镇应急队和村(社区)应急分队为辅助的“一主两辅”基层应急力量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储备一定规模救灾物资。整合优化基层信息员队伍,引导村(社区)居民开展事故灾害隐患排查,把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到基层。(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29.加大应急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普法宣传,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30.规范社会救援力量管理。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和保险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应急队伍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积极培育发展社会应急力量。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与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资源共享机制。统筹全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挥调度,按规定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1.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扎实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三调”联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资源整合、力量融合,深化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诉非衔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提升区、镇两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实体化、实战化运行能力,推动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室规范化建设,形成区、镇、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着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32.有序推进行政裁决。梳理公布行政裁决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行政裁决实施主体,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对依法受理的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裁决,不得以非法定事由拒绝受理或久拖不决,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切实做好自然资源权属、政府采购活动等领域的行政裁决工作。严格执行行政裁决程序和标准,实现行政裁决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33.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实中央、省、市相关部署,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办案设施。健全行政复议内部流程、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34.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持续开展“行政审判进党校、执法人员进法庭”活动,有计划组织庭审旁听、案件研讨、集中培训等活动,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完善府检联动机制,进一步畅通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渠道。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反馈跟踪机制,及时办复率达100%。(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35.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优化整合行政争议化解资源,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专业高效、便民利民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实现行政争议案件“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加强府院联动,通过联席会商、信息共享、法律适用共商、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七)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36.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认真执行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接受询问和质询等制度,按规定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配合人大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积极做好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37.强化专门监督。加强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全覆盖,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加强统计监督,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加强财会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会计信息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38.加强政府督查。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突出督查重点,强化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和对涉及民生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督查,进一步发挥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完善方式方法,强化程序意识,提高依法督查、规范督查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

39.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积极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省级试点。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区、镇两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案卷评查等活动,增强执法监督工作实效。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畅通常态化监督渠道,探索建立与政府督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40.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协调和动态管理等制度,确保信息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根据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调整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加快建设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立政策“解读人”制度。探索开展“互联网+政务公开+基层治理”行动,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4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政务诚信考核指标体系,将政府守信践诺情况作为评价内容,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务失信信息。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探索推行对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八)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42.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网上政务全覆盖,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推广应用“天府通办”移动端和“智乐山”APP,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依托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年底前实现我区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省、市、县、乡四级联网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平台。(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信息中心、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43.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实现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信息动态管理、在线培训考试、数据统计分析。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执法公示平台应用。总结推广“法治账图”模式,积极推进“智慧执法”“掌上执法”。(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44.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数据信息标准化,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权责,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信息中心,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45.加强数据分析运用。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数据资源价值。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体系,推进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严格规范数据处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46.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加强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可共享、监管结果可追溯,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和预警防控能力,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责任单位:区信息中心,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九)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协同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47.加强区域执法协作。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围绕执法队伍建设、案件协查协办、投诉举报协作处理、执法信息互通共享等方面,加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执法协作,提升行政执法“同城”效应。协同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一体建设。(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48.协同推进政务服务。持续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川渝通办”,完善跨区域服务事项清单。深化住房保障领域合作,协同推进房地产信息开放共享。积极推动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交叉互评,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信息中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十)建立健全乐山“中国绿色硅谷”核心区法治保障机制,服务高质量发展

49.推进法律服务综合体建设。紧扣晶硅光伏产业发展布局,在乐山“中国绿色硅谷”核心区推进法律服务综合体建设。定期组织司法、执法部门与园区企业开展座谈交流,对法治企业建设重难点问题定期协商会办、集中研究会诊。推进“办事不出园区”,将区行政审批“综合窗口”向园区延伸,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基地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50.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述职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51.严格执行督察考核评估和年度报告制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鼓励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开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区政府和区级各部门要按规定主动报告并公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区委目标绩效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

52.积极参与示范创建。积极参加国、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及时总结推广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上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的经验做法,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53.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会前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区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考法制度,将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全区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充分利用四川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平台开展线上学法。(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司法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54.加强政府法治工作队伍和机构建设。加大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的培养和储备工作力度,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加强各部门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积极探索基层司法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开展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有特色的工作经验。(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55.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按规定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完善公职律师使用管理机制,积极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56.加强理论研究与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校)、法学会等智力优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升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政府依法行政、群众知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区司法局、区法学会,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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