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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 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9 09:48    来源:五通桥区政府办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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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府办函〔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公布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各级名录有调整的,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细则申请补偿。具体适用情形按照《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七条执行。

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但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或赔付金额超出保险合同赔付上限的,可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一)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按保险合同办理。

(二)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

(三)属于《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补偿的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的主管部门为区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为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等。各部门(单位)相应职责如下:

区自然资源局:主要承担补偿案件的受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个案进行核实、认定,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评估,提出补偿资金拨付意见等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承担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

区民政局:主要承担对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后,因救治产生大额医疗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受害人予以临时救助;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以及损害家畜、家禽等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主要承担对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包括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认定工作及协调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

区公安分局:主要承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

区审计局: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人员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核实、公示、提交资料等工作,村(社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七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属于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

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补偿申请。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如实填写《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经受理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后,派出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录像、照片),做好调查笔录(详见附件2),如实填写《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详见附件3)。现场核实工作必须公正、客观、准确,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可申请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镇人民政府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并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公示张贴后第二日算起)。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按照《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十三条执行。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属实,应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登记表、调查情况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报区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区自然资源局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如实填写《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详见附件4),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区政府审查。

审核有异议的按照《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条区政府收到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同时将决定抄送区财政局和区自然资源局。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收到同意补偿决定后,尽快落实补偿资金,在3个月内一次性拨付申请人。区自然资源局及时了解补偿资金拨付情况并通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及申请人。

第十二条虚报、冒领、骗取补偿费的,由区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其他未明确事宜按照《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

2.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情况现场调查笔录

3.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4.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

乐山市五通桥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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