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办法
(修订版)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实现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根据《中共乐山市五通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五通桥区学习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委农领〔2023〕14号)和《中共乐山市五通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百里粮经产业环线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委农领〔2023〕15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当前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特对《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办法>的通知》(五府办函〔2022〕3号)进行修订。
一、奖补类别
(一)鼓励发展主要粮食规模生产。
1.补贴水稻生产。对在我区种植水稻,规模在50亩(含50亩)至100亩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100元;规模在100亩(含100亩)以上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200元。对在我区稻姜园区核心区范围内种植水稻,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500元。
2.补贴大豆生产。对在我区进行大豆纯作或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规模在50亩(含50亩)至100亩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150元;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300元;与其他作物套种大豆,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150元。
3.补贴小麦生产。对在我区种植小麦规模在30亩(含30亩)以上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200元。
4.以上补贴政策,同一地块种植同一作物,业主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以上涉及业主必须有流转协议;以上补贴政策中的“业主”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强村公司、种植大户等。
(二)扶持带动主体。
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上级奖补的基础上,区本级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1万元。鼓励社会资本创建示范性合作社、家庭农场,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社(场),区本级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0.5万元。对当年新创建的部级、省级畜禽养殖场,在上级奖补的基础上,区本级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1.5万元。
(三)推动开展农业社会化全过程服务。
鼓励服务主体从“耕种防收”为主向农资供应、工厂化育秧(苗)、秸秆处理、烘干仓储、冷链物流、农产品初加工、销售服务及技术协作等领域拓展。对认定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链主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内在本区范围内开展耕、种、防、收等任一环节服务面积达2000亩(折算后)以上的服务组织,
或年内在本区范围内销售农产品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组织,区本级一次性奖励财政3万元。链主组织奖励和单环节服务组织奖励同年度不重复享受。
(四)加大适宜农机研发推广。
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政策支持,鼓励我区农机生产企业加强农机装备的研发,为丘区、山区量身定做轻便耐用、经济实惠的中小型农机具。对在我区注册登记并新获得省级及以上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的企业,区本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三品一标、区域品牌创建。
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对新取得有机基地认证及产品认证的业主,奖励补助20万元(认证成功发放10万元,一年后续展成功发放10万元);对新取得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业主,一次性补助5万元。鼓励争创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六)鼓励积极争创先进示范单位。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的村,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本级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领域先进示范单位的镇,在上级奖补的基础上,区本级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
(七)鼓励流通创新。
鼓励区内带动主体在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当年每销售200万元补助1万元,单个带动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主体申报。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体填报《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由所在地镇政府对项目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送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放弃。
(二)项目核查。以上奖励项目,第(一)、(二)、(三)、(四)、(五)项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第(六)项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治理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第(七)项由区商务经济合作局牵头组织实施。所有项目由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现场核查。
(三)公开公示。经核查、评审通过的项目及补助资金进行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四)区级兑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兑付补助资金。
三、附则
(一)根据考核结果,在次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套取政策资金、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一经发现,将全部收回奖补资金。
(三)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原奖补办法(五府办函〔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申报表
附件: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申报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