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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市五通桥区2024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公开遴选实施主体的相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9 10:53    来源: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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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商品化、产业化利用,不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构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体系,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313号)文件精神,结合五通桥区秸秆综合利用现状,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相关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秸秆收储利用承担主体及扶持对象为五通桥区区域内农民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秸秆综合利用涉农公司等。

二、申报时间

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涉农公司等,于2024年10月15日17:30前,携带《乐山市五通桥区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项目实施计划书或方案(详见附件2)等相关资料到区农业农村局1-405办公室报名,过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采取“补助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设施建设”的形式,对参与秸秆还田、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的主体进行补助。

1.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主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生产厂房、收储点库棚、秸秆综合利用专用设备补助不超过30%,已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其他中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在生产厂房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购置中所获补助,不超过年秸秆综合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

2.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其设备购置和生产厂房、收储点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补助。

3.秸秆利用还田补助不超过40元/亩,秸秆综合利用量补助不超过150元/吨。

4.技术推广等相关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额度的8%,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用于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厂房的土地须具有合法用地的手续和环评手续;收储点库棚建设的土地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具备相关手续;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2.申请补贴时,应提供秸秆处理设备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收储库棚或加工利用厂房等固定设施建设的应提供第三方审核报告。秸秆还田补贴和秸秆利用量补贴按照区财政报账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3.评审程序:补贴主体申请→审阅材料→现场勘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根据建设规模、总投资大小等综合评定,所有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有申报资料不真实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接收地址和电话:乐山市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土肥站(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路317号1-405室)

联系电话:15182281318;15520331331

附件:1.乐山市五通桥区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遴选评审办法.doc

      2.乐山市五通桥区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条件.doc

      3.乐山市五通桥区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申请表.doc

      4.乐山市五通桥区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承诺书.doc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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