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境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收费成本监审和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第八届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就我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式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五通桥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1)。
三、五通桥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按照《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5〕34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2)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不同物业项目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设备条件,按照对应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七、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载明的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相关等级标准。
九、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通知由五通桥区发改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五通桥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5〕34号)
附件1:
附件1:五通桥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pdf
附件2:
附件2: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5〕3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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