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五府办函〔2024〕3号)
发布时间: 2024-04-08 11:43
文章来源:五通桥区政府办

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办法

(修订版)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实现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根据《中共乐山市五通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五通桥区学习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委农领〔2023〕14号)和《中共乐山市五通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百里粮经产业环线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委农领〔2023〕15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当前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特对《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办法>的通知》(五府办函〔2022〕3号)进行修订。

一、奖补类别

(一)鼓励发展主要粮食规模生产。

1.补贴水稻生产。对在我区种植水稻,规模在50亩(含50亩)至100亩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100元;规模在100亩(含100亩)以上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200元。对在我区稻姜园区核心区范围内种植水稻,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500元。

2.补贴大豆生产。对在我区进行大豆纯作或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规模在50亩(含50亩)至100亩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150元;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300元;与其他作物套种大豆,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150元。

3.补贴小麦生产。对在我区种植小麦规模在30亩(含30亩)以上的业主,每年每亩补贴200元。

4.以上补贴政策,同一地块种植同一作物,业主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以上涉及业主必须有流转协议;以上补贴政策中的“业主”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强村公司、种植大户等。

(二)扶持带动主体。

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上级奖补的基础上,区本级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1万元。鼓励社会资本创建示范性合作社、家庭农场,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社(场),区本级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0.5万元。对当年新创建的部级、省级畜禽养殖场,在上级奖补的基础上,区本级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1.5万元。

(三)推动开展农业社会化全过程服务。

鼓励服务主体从“耕种防收”为主向农资供应、工厂化育秧(苗)、秸秆处理、烘干仓储、冷链物流、农产品初加工、销售服务及技术协作等领域拓展。对认定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链主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内在本区范围内开展耕、种、防、收等任一环节服务面积达2000亩(折算后)以上的服务组织,

或年内在本区范围内销售农产品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组织,区本级一次性奖励财政3万元。链主组织奖励和单环节服务组织奖励同年度不重复享受。

(四)加大适宜农机研发推广。

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政策支持,鼓励我区农机生产企业加强农机装备的研发,为丘区、山区量身定做轻便耐用、经济实惠的中小型农机具。对在我区注册登记并新获得省级及以上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的企业,区本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三品一标、区域品牌创建。

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对新取得有机基地认证及产品认证的业主,奖励补助20万元(认证成功发放10万元,一年后续展成功发放10万元);对新取得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业主,一次性补助5万元。鼓励争创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六)鼓励积极争创先进示范单位。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的村,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本级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领域先进示范单位的镇,在上级奖补的基础上,区本级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

(七)鼓励流通创新。

鼓励区内带动主体在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当年每销售200万元补助1万元,单个带动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主体申报。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体填报《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由所在地镇政府对项目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送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放弃。

(二)项目核查。以上奖励项目,第(一)、(二)、(三)、(四)、(五)项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第(六)项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基层治理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第(七)项由区商务经济合作局牵头组织实施。所有项目由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现场核查。

(三)公开公示。经核查、评审通过的项目及补助资金进行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四)区级兑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兑付补助资金。

三、附则

(一)根据考核结果,在次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套取政策资金、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一经发现,将全部收回奖补资金。

(三)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原奖补办法(五府办函〔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申报表

附件:五通桥区乡村振兴奖补申报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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