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答: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且未享受A类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并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二、怎样办理“两病”门诊?
答: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为“两病”患者,就近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三、“两病”门诊政策是否有起付线?
答:不设置起付线。
四、“两病”门诊政策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报销比例70%。
五、“两病”门诊政策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高血压每年300元/人,糖尿病每年400元/人,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六、“两病”门诊政策和A类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能否同时享受?能否变更?
答:“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和A类特殊疾病门诊不能同时享受。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并在定点医疗机构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种政策享受,选定政策种类后当年不办理变更,可在次年申请变更。
七、“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范围是什么?
答:“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药品目录执行。
八、“两病”患者一次可以开多久的药?
答:病情相对稳定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可执行长期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但要避免重复开药,防止滥用。
九、两病患者门诊费用结算流程?
答:参保人员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费用,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在异地未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只能选定一家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的“两病”门诊费用,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购药发票、门诊费用清单等资料,回区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十、“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从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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