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资讯 政务公开 政府领导 五通桥区情 部门乡镇 政民互动 办事服务 生活服务
首页 > 政民互动 > 政策解读
《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5 17:17    来源:区信息中心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打印 分享到:

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深化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26号)《中共五通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五编发〔2019〕2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协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本机制共六章,二十八条。

(一)总则(共4条)

本章对综合行政执法进行定义并明确了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职责与权限(共3条)

本章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三)工作协作(共10条)

本章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案件移送及办理流程。

(四)信息管理(共6条)

本章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情况。

(五)执法保障和监督(共3条)

本章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执法工作。

(六)附则(共2条)

本章明确了协作机制的解释单位、施行时间。

三、涉及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纪律监督部门在除公安、税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保密部门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分领域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中配合、协作。

四、执行口径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26号)《中共五通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五编发〔2019〕23号)文件精神。

五、具体要求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沟通衔接机制、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

六、注意事项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机制内容做好投诉举报和日常工作的协作,沟通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