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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5 17:16    来源:区信息中心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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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五府办发〔2023〕4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

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26号)、中共五通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五编发〔2019〕2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协作机制。

第二条本机制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用于乐山市五通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本机制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集中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第四条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乐山市五通桥区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制所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划转行政处罚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除公安、税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保密部门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分领域以外本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对群众举报和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处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案卷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和应急处置等。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做好与公安、检察、审判、纪委监委等部门的有效衔接,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查处;

(四)负责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工作需要,提供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五)“三定”方案规定的其他职能职责。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变,承担政策制定、审查监管、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履行业务主管行政管理职能。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开展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收集当事人信息及现场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记录、送检,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有涉嫌行政违法线索的,应及时书面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资物品、其他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四)根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函告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职能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指导,协调解决执法争议,防止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发生。通过执法备案、案卷评查、受理投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全程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工作协作

第八条12345心连心热线、网络舆情、信件等投诉、举报、信访,统一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先行受理,涉嫌行政违法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材料,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于作出处理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业务主管部门函复处理情况。投诉人、举报人、信访人还有除行政处罚外其他诉求,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的信访、举报、投诉,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属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材料,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答复。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应共同配合做好就同一事项反复投诉、举报、信访人的思想工作。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罚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经单位领导批准,书面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以及相关证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交由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案件最终处理的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抄送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或鉴定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或者认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抽样、送检并及时按规定将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接送法定机构检测。

第十一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提供行政许可或其他证据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职能职责提供。

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提供专业意见需要进行调研、现场勘查的,可以延期提供。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案件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进行协助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联系、对接。

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协助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活动时,需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支持和配合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函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附相关文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四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邀请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参加案审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商议年度执法计划、重大执法行动、重要监管制度等事项,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对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规范、指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手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抄送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抄送的处罚决定文书后,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规范、指导,并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手续。

第十七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发现对方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行为,经协商无果的,由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协调,协调无果的,报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裁定。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沟通衔接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做好已查处案件的统计工作,及时将案件情况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等文件抄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二十二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标准、案件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二十五条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妨碍综合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区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理:

(一)推诿、拖延或者拒不履行本部门职责或协作配合义务经指出仍拒不改正的;

(二)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而不移送的;

(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认定、鉴定或者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相关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五)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对监管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紧急情况未及时制止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导致引发区域性、群体性重大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本机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机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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