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2025)(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积极响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回应群众呼声和期待,有效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专卖局结合五通桥区实际,特制定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五通桥区卷烟市场实际的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综合采取以距离模式、数量模式结合使用的合理化布局规划模式。
第四条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合法性、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导向、优化布局、便民便利、服务社会等六大原则。
第五条在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之后,现拟将五通桥所辖区域分为19个片区和一个村落群,对各片区所属主要街道及城中村按照实际情况及零售点分布进行距离和数量核定,对超出核定数量的新办申请不再受理,达到计划数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动态平衡控制,具体规划见附表: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表。
第六条对本合理化布局规定实施之后新建区域及空白村的规划。
(一)城区、乡镇新建小区、集贸市场按照50米间距进行距离设定,若所在区域有数量控制的,应参照数量控制执行;
(二)冠英新区新建机场、码头按照150米间距进行距离设定,若所在区域有数量控制的,应参照数量控制执行;
(三)现有空白村落在2000人以下设立1个零售点,2000人以上设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并参照村落群数量控制执行。
第七条对于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业态(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如超市、商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宾馆、酒店、茶楼、酒吧、度假村、KTV歌城、农家乐等相对封闭的娱乐场所申请办证的,在符合区域总量控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上标准放宽至间距30米执行。500㎡以上大型商场、超市可以不受总量控制和间距限制。
第八条因政府规划、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原因,拆迁后一年内提出新办申请的。五通桥区烟草专卖局根据搬迁后地段、位置、消费需求等方面因素,凭合法有效的拆迁证明,在符合区域数量控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上标准放宽至间距30米执行,同时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限于行政审批局备案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现有的待拆迁的卷烟零售点在拆迁前自愿搬迁的,凭政府开具的有效证明,可以不受总量控制和间距限制。
第九条申请人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持有相关部门核发证明的重点优抚对象(仅限于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立功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的,在符合区域数量控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上标准放宽至间距30米执行,同时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限于行政审批局备案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附近卷烟零售点的规定。
(一)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校内部及附近提出新办申请的,应当不予受理。附近是指以学校(学生进出)主要出入通道为准,距离出入口100米半径范围内。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内;
(二)经营地点设在幼儿园内部及附近提出新办申请的,应当不予受理。附近是指以幼儿园进出的主要出入通道为准,城区距离出入口50米半径范围内,农村距离出入口20米半径范围内;
(三)现有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卷烟零售点不符合本次合理化布局规定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将不再予以延续;
(四)现有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卷烟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搬迁的,可以不受总量控制和间距限制。
第十一条关于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不予发证的情形
1、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应当不予发证。
2、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许可证。
(二)不予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三)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
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应参照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放宽办证: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在符合区域总量控制的情况下,残疾二、三级可以按照以上标准放宽至间距30米执行,残疾一级可以按照以上标准放宽至间距20米执行,同时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限于行政审批局备案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
第十二条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经营农药、化工、油漆、酿酒、面粉加工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加油站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流动摊点、车辆等),或其他附属性经营场所(如地下室、阳台、储藏室、车库、值班室、门卫室、车棚等);
(四)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内部;
(五)除经营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外,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因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在依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时,选取距离该经营场所最近的合法的卷烟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测量可行间距。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的距离。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地域名称不受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村落建制调整影响,如果某区域行政名称发生改变,依据本规定划分区域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乐山市五通桥区烟草专卖局于2019年12月公布的《五通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0-2024)同时废止。